行人優先穿越道

透過中央庇護島或分隔島穿越道路的行人,必須根據車流的間隙判斷是否可安全穿越道路;透過號誌管制穿越道穿越道路的行人,必須等待燈號的保護下才能穿越道路。這幾種型式行人都必須做些妥協,為了提高行人通過道路的權利,「行人優先穿越道」賦予行人絕對的優先權,道路上的所有車輛看到有行人準備通過此穿越道時,都必須停下來讓行人優先穿越,且不必透過號誌進行管制。

以下是規範內容說明:

行人透過行人優先穿越道穿越道路時,道路交通秩序法(StVO)第26條第1款賦予法定優先權。有關行人優先穿越道的適用範圍與設置方式,除了依道路交通秩序法第26條訂定的「道路交通秩序法一般行政法規(VwV-StVO)」之相關規定外,亦在「行人優先穿越道設施與配置規範(R-FGU)」中有相關規範。

行人優先穿越道特別適用在:

  • 必須提供行人舒適穿越的重要行人路徑
  • 行人在次要道路車流匯入區域相較於轉向車輛需要更高優先權時
  • 小型圓環處

接近行人優先穿越道的路段、行人優先穿越道本身及其等待區域必須在白天與夜晚均須清晰可見及可辨識。6.1.8.1節表格所規定之最小距離,可透過標誌(StVO 350)確保其辨識度。若道路外側有種樹或路邊停車,可將此標誌設置在車道正上方。除了辨識度外,更重要的是車輛速度的管理,以及自行車動線調整,避免自行車騎士違規騎上行人優先穿越道,這是對自行車特別危險的行為。

若現場狀況與交通條件允許時,行人優先穿越道設施可搭配庇護島、向車道拓寬前伸的路側空間、以及部分路面抬高之設計。這些設施可以增加行人優先穿越道的安全,可與行人優先穿越道一同設置。

車站前後若要設置行人優先穿越道,必須確保車輛無法從停等的公車旁超車(見下圖)。

道路交通秩序法第12條第1款第4點之「行人優先穿越道及其前方5m禁止臨時停車」的規定,並無法保證可達到「行人優先穿越道設施與配置規範」中要求的車輛可看見行人與行人可看見車輛所需視距。行人優先穿越道前後禁止停車/臨停的範圍,應該根據6.1.8.1節的圖說與表格內容。因此為了實現「行人優先穿越道設施與配置規範」所建議之車道空間寬度縮減為6.50m,將路側空間向車道方向拓寬前伸是較佳的設計方式。在大型車與公車交通量很低的路段,甚至可以將車道空間寬度縮減為5.50m。

行人優先穿越道搭配中央庇護島或分隔島是更佳的設計,因為在穿越過程中可分別集中注意力在單一方向的來車,使得此設計適用範圍擴大到單方向750車/小時的情況。

德國的「行人優先穿越道」和台灣的「斑馬紋行人穿越道」不同,除了標線的繪製方式不同外,德國僅透過標誌提醒車輛駕駛,讓車輛駕駛依優先權規定停等;台灣則是透過號誌,週期性的把時間區隔為車輛通過與行人穿越兩個時段,比較類似6.1.8.6節介紹的號誌保護行人穿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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