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線衝突的行人或車輛彼此間有足夠視距,是確保交通安全的必要條件。這個視距的功用,是確保兩者之間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判斷並避開衝突,視距分析的結果,會影響到路邊停車的範圍,以及交岔路口應該採取的管理方式(停標誌、讓標誌、紅綠燈管制等)。
以下是規範的摘要:
在交岔路口、穿越自行車道或人行道處、或行人穿越車道處,必須停讓的汽車、自行車或行人應該擁有足夠的視距,在0.80m到2.50m的高度間,不得有固定障礙物、停放車輛、或是會阻擋視線的植栽。行道樹、路燈、號誌燈或類似設施可允許出現在視距範圍內,但是不得阻擋必須停讓的的駕駛從停讓的位置轉入或穿越主要道路時,能看見具有先行權的汽車或其他用路人的視線。
分析視距範圍時,小型車駕駛的眼睛高度假設為1.00m,大型車駕駛的眼睛假設為2.00m,需要被看到(亦即具有先行權)的車輛高度,設定為距地面1.00m。
視距分析要證明以下三個視距滿足要求:
- 停車視距
- 駛入視距
- 穿越車道視距
視距範圍內,汽車可看見幼童與幼童可看見汽車的視線不得被阻礙。
停車視距
若車輛前方有下表的停車距離 Sh,代表可將車輛安全煞停。
道路類型 | 速限 | 坡度 | ||||
-8% | -4% | 0% | +4% | +8% | ||
次要道路與建成區主要道路 | 30km/h | – | – | 15m | – | – |
40km/h | – | – | 25m | – | – | |
50km/h | – | – | 35m | – | – | |
非建成區主要道路 | 50km/h | 50m | 45m | 35m | 35m | 35m |
60km/h | 70m | 65m | 60m | 55m | 55m | |
70km/h | 95m | 85m | 80m | 75m | 70m |
停車視距可以理解為行駛在主要道路車輛前方的淨空距離,只要其他人車沒有侵入這個淨空距離,行駛的車輛就有足夠的時間與空間在撞到人車之前把車煞停。
若道路上有軌道車輛運行,必須額外考量軌道車輛的停車視距。
駛入視距
駛入視距是針對在次要道路上停等準備匯入或穿越主要道路的車輛,駕駛往左與往右看時朝著自己行駛而來的主要道路車輛的距離。以這個距離搭配停等位置所拉出來的三角形範圍內,不應該有其他人車。基於此視線範圍,次要道路的車子才能判斷是否能安全地進入或穿越主要道路,而不會干擾到主要道路上的車輛。
駛入視距是指在主要道路邊線外3m處停等車輛的駕駛必須擁有的視距。
停等車輛右轉駛入主要道路前,若要確保對主要道路車流的影響控制在合理的情況,停等車輛的視距三角形底邊長度 l 必須具有下表的長度。
速限 | 底邊長度 l |
30 km/h | 30 m |
40 km/h | 50 m |
50 km/h | 70 m |
60 km/h | 85 m |
70 km/h | 110 m |
若主要道路在路側空間設有自行車道,則車輛停等的位置必須從3m往外增加至5m,以確保停等車輛不會阻礙自行車道。
停等車輛與主要道路自行車的視距三角形,其底邊長度 lR=30m,在空間受限之處,允許縮短至 lR=20m,如下圖所示。
上圖東西向是主要道路,南北向是次要道路,若主要道路沒有設置自行車道,則次要道路停等的車輛,將假設停在道路邊線外側3.00m處,此範例設有自行車道,因此停等車輛假設停在道路邊線5.00m處,或自行車道中心線3.00m處。
下方的停等車輛說明相對於主要道路車輛駛入視距的底邊長度 l 起算點,以及視距三角形的範圍。上方的停等車輛說明相對於自行車駛入視距的底邊長度 lR起算點,以及視距三角形的範圍。
如果現場條件不足以確保停等的車輛具有上述的視線三角形,必須考慮採用其他措施(禁止停車、降低速限、號誌控制、限制部分行車動線等)。
穿越車道視距
行人或自行車穿越道路的情況,和次要道路車輛穿越主要道路的情況很類似。只是行人和自行車的視距三角形底邊長度只需考慮主要道路的停車視距 Sh 即可。
在行人與自行車穿越車道與暫時等候的區域,必須確保行人在垂直穿越方向具有停車視距表格中的停車長度 Sh,如下圖所示。
上圖中,行人與自行車假設的停等位置為距離路緣1.00m的地方。Sh的起算點則和車輛不同,分別自行人穿越道左右邊界開始起算。
在穿越交岔路口處,通常行人與自行車的視距範圍需求,會比駛入汽車的視距範圍需求小(Sh < l)。
視距如果處理的當,可以避免次要道路車輛影響主要道路車流的安全與秩序,最重要的,是讓行人穿越馬路時,行人與車輛都有足夠的資訊認知對方的存在,以進行安全的判斷。